商標專用權的轉移,現實中有很多人認為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就等同于商標注冊權發生了轉移。可是,法律條文并非如此規定。相反,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表明商標轉讓合同依法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了拘束力,但是這并不表明商標權發生了轉移。《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此可見,商標權的轉移與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的關系應當是,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標專用權轉移的前提,但是反過來講,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商標專用權的轉移。
眾所周知,物權的變動采取公示和公信的原則,例如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自交付時發生,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自登記時發生。比照此原則,商標專用權的轉移也采取了以商標主管機關核準并進行公告為公示,并基于上述公示產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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