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網上查詢,光“今日頭條”相關商標,就有共計231件申請記錄,除極個別是他人申請的之外,基本上均出自字節跳動,可見字節跳動對于“今日頭條”APP系列商標的防御保護意識之強。
網易,同樣也是我國知名的互聯網公司,新聞、電商、音樂、游戲等方面均有所涉及。
2015年11月30日,網易同樣也申請了一件“頭條”商標,只不過不是“今日頭條”,而是第18469046號“頭條咖啡廳”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游戲軟件;計算機等商品上。

在商評委作出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之后,網易又將商評委一舉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本案涉及到了兩件引證商標,分別是第11752795號“頭條”商標、第18051879號 “頭條”商標,注冊人均是字節跳動,都被核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上,目前處于有效狀態。
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引證商標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網易在上訴時曾指出,兩件引證商標包括的文字“頭條”,其字典含義為“重要新聞”、“ 報紙版面上的第一條新聞”,這是對第9類“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內容與特點的直接描述,為相關公眾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不具備商標所應有的顯著特征,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應由引證商標所有人獨占使用。
但是,網易若想將兩件引證商標無效,為成功申請第18469046號“頭條咖啡廳”商標掃清道路,那就是另一個案件了。
這里不得不說的是,字節跳動申請的“頭條”商標其實也并非都被核準注冊了。2016年12月14日,字節跳動申請了第22261935號“V頭條”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類,紙;印刷品;歌曲集等商品上。

2018年8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印刷品等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件商標能否成功注冊,和商標名稱有關,和商標圖形設計有關,和商標指定國際分類有關……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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