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使用證據認定有哪些標準,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無正當的理由不使用的,任何人或者單位可以申請撤銷商標權,而商標管理部門作出撤銷決定后,要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商標撤銷使用證據認定有哪些標準?
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因三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而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提供正當理由不使用的證據,或者商標有使用的證據,如印記商標的商品等證據。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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