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過幾天的頭腦風暴,再經過幾天的深思熟慮,終于確定幾件稱心的商標,這個過程實屬不易。但是,當你抱著極大的注冊希望時,甚至已經開始著手投入使用時,商標卻被駁回,雖然遺憾,卻也相當常見。
在商標起名時,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情況,之前小知也與大家分享過不少案例。今天,我們再來看另一種情況,不構成近似商標,也不是成語或是漢字不規范使用,單單因為標識與申請人名義不符而遭到了駁回。
第28750521號“陜傳院”商標是某文化傳播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41類,學校(教育),電影膠片出租,廣播和電視節目制作等商品上。
“陜傳院”聽起來像什么?陜西傳媒學院,還是什么?雖然經高沃小知在網上查詢,并不存在什么陜西傳媒學院,但是,很難不讓人往學校這個方向去聯想。
因此,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陜傳院”一般理解為陜西某所院校名稱,將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學校(教育)、組織表演(演出)等復審服務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服務來源、方式及內容產生誤認,且該標識與申請人名義不符,更易產生誤認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
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再比如第27267708號“大時代考古館 DSD ARCHEOLOGY及圖”商標,是某動漫科技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35類,商業信息,商業審計,廣告等商品上。
說起“考古館”,你會怎么理解?大概是歷史博物館,文物展覽館之類的場所?
經審理,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五件商標,其實只有一件商標與申請商標構成近似,但之所以商評委決定申請商標在所有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還是因為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易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每件商標的名稱都是絞盡腦汁最終得出的結果,必定是經過了多方面的考量,比如要符合企業的文化,符合品牌的定位,符合消費者的認知習慣,有著較高的經營可行性等等。
然而,商標申請人普遍都是從主觀出發,往往會忽略最為關鍵的一點,那就是商標法。
商標注冊是要經過嚴格審查的,只是申請人畢竟不是專業人士,對于商標法的認知與理解仍存在欠缺,很難對于商標有較為準確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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