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1、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3、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侵權不賠償抗辯:
1、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合法來源抗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條件:
(1)認定是否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銷售商的經營規模、銷售商品的進貨和銷售價格。
(2)認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供貨單位認可的、以合理的對價取得商品。
(3)說明提供者銷售商應當說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能夠查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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