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蘭商標注冊概述
波蘭是《馬德里商標注冊條約》的成員國。從1991年起,波蘭也成為《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條約》的成員國,并且從1997年春起成為該條約議定書的成員國。
波蘭采用注冊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權利,波蘭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波蘭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波蘭加人的和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和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1年3月18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7年3月4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二、波蘭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企業名稱、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務的國際分類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清單等信息;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
5、若已使用,申請時提供在注冊地區最早使用日期。

三、波蘭商標注冊流程
1、波蘭商標查詢波蘭官方的商標手冊以排除擬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駁回的可能性。
2、波蘭商標申請向波蘭專利局提出商標注冊的受理和審查申請。
3、商標注冊說明:屬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成員國;加入的其他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歐洲聯盟;
4、商標注冊所需時間:12-15個月;
商標注冊有效期:10年,自提交商標申請日起;
可注冊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
注冊商標續展:可在商標注冊期滿前1年內,或注冊到期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出申請,續展有效期為10年;
注冊商標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3年。
5、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從事商業活動的人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并且獲得商標專用權。但是在波蘭不進行商業活動的人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出具其擁有該注冊商標的證明。證明中顯示的商標應當與在波蘭申請注冊商標一致,并且在波蘭取得的注冊所享有的保護范圍將不大于其原屬國的注冊。
6、審查流程:專利局將就申請文件的形式、商標的可注冊性以及是否有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注冊或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當局若發現申請文件又缺陷,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若在期限內不作答復,申請人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但是,在期限期滿后的4個月內,申請人若補交一筆費用,其申請將被重新考慮。經修改后的申請還不能符合法定要求的,審查當局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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