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商標轉讓相關法律法規里面是有可依據條例,只要按照正常文件審核過戶,商標轉讓也可直接獲得商標專用權,那么商標專用權又是什么東西呢?
商標權(即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一定的原則取得特定商標的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這是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相結合的產物。商標權的取得問題,各國《商標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多數國家采取注冊在先的原則,即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使用者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誰先申請注冊并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歸屬于最先獲準注冊的商標權人;極少數國家采取使用在先原則,即商標專用權歸屬最先使用該商標的使用者;此外,還有少數國家采取混合原則,即在確認商標注冊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同時,也允許首先使用該商標的使用者繼續使用。或者,商標專用權原則上歸屬首先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但允許商標首先使用的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指控,請求予以撤銷,若無人提出指控,該商標注冊人才最終取得無可爭辯的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取得商標專用權,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申請商標注冊并獲準而獲得商標專用權
由于《商標法》對于商標專用權的授予實行注冊在先的原則,若遇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使用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標或者近似的商標進行注冊申請,則誰最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就有可能獲準注冊而獲得商標專用權。因此,商標使用者如欲獲得商標專用權,就應當及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2.通過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依法受讓注冊商標而獲得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 39 條的規定,我國實行注冊商標轉讓制度,商標注冊人有權同他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將其注冊商標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依合同受讓注冊商標并依法獲得商標專用權。具體手續是:轉讓人(商標注冊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附送原《商標注冊證》,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予以公告。
此外,商標作為一種無形的知識產品,它是商標所有人的財富,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工業產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是受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如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有的,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而獲得商標權,在商標轉讓過程種一定要注意商標所屬,是個體還是團體還是公司,三種方式轉讓程度不同,我們所選的資料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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