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使用的限制性規定,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專利權用盡”原則,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出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則,這種情況之所以不視為侵權,主要是因為一般的商品購買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是否為專利產品,該產品的制造和銷售是否經過了專利權人許可或者就是專利權人看書制造并售出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先用原則”。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交通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這主要是指將有關專利產品或者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對象,這類情況不視為侵權,有利于推動整個國家的科學技術進步。
(六)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構成對專利權侵犯的煎提條件之一,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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