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的類型,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愿許可。
(1)不實施專利時的強制許可
具備專利實施條件的人,向專利權人提出以合理的條件實施專利許可的申請,在合理的期限沒有獲得許可,該申請人就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許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申請。
①必須是申請人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②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③必須是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
(2)反壟斷性的強制許可
如果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可以強制授權其他人實施該專利。是否構成壟斷行為要依據《反壟斷法》判斷。
(3)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4)針對藥品的強制許可(新《專利法》增加的規定)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5)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①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
②該項專利的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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