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類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是適用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適用外觀設計專利。
1、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公道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公道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這一條可以理解為非正常情況下實施強制阻抗的條件。
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
根據專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而采取的一種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強制許可措施。專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實在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就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該條還規定:“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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