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予以駁回的情形,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是指經過申請人答復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仍然存在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絕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一、符合專利法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二、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植物品種(“對其產品的生產方法可授予專利”);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三、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四、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五、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清求保護的范圍;
六、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七、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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