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買賣的作用都體現在哪里?專利轉讓是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
一、交易主體的特殊性
專利交易主體是專利交易過程中需要確定的第一權利主體,主要涉及交易主體的資格,即主體是否具有交易權利的資格。如果專利交易實體不合格或其實體資格有缺陷,則可能直接導致專利交易行為無效。由于專利交易模式的多樣性,專利交易的主體具有相對多樣性的特征,包括出賣人(主要是專利權)與買受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出資人與受讓人、出質人與質權人。實踐表明,在專利交易活動的具體過程中,專利權絕大多數利益相關者并不直接參與交易,而是委托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資格的代理人進行交易。這無形中提高了專利交易主體的職業素質和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的職業道德要求。
二、交易對象的特殊性
專利本身的特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客體專利交易的特殊性。除了無形性和法律壟斷性外,還存在著以下方面的重大矛盾:
1、專利交易客體信息的可持續性與其法律效力的時空有效性之間的矛盾。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知識信息,不能在完全分離歷史聯系的條件下產生,具有“可持續性”。然而,法律在時間和空間上限制了專利權的法律效力。
2、交易對象的確定性與交易對象自身權利保護范圍的相對不確定性之間的矛盾。專利交易標的物基于明確的交易標的。但由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難以界定,涉及交易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相對不確定。
3、交易對象成本維護的特殊性與交易主體交易總成本低的矛盾。專利維持成本是相對具體的,它包括市場主體內部成本、專利維持成本、專利司法行政保護成本和專利社會成本四個方面。
4、交易難度大、風險大
正如專利交易主客體的上述特殊性,專利法法律狀態的相對不確定性,專利法法律保護效力的相對彈性,以及專利權能源與載體的兩種分離,導致專利交易過程的高難度和高風險。
一、專利法的法律地位直接關系到專利權的效力和穩定性,但它具有相對不確定性的特點,有可能造成短期和長期利益受損的風險。對于專利期權交易,還應注意專利申請的巨大不確定性。申請除被依法駁回外,因專利申請號文件的編寫缺陷,或雖為高質量專利,但價值相對較低的專利,不得授權。
二、專利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以及每一種特定權力和有形載體的雙重性,加劇了專利交易流程的高難度和高風險。前者導致了專利交易的可復制性和可通信性,可以滿足不同市場主體在不同時空的需求;后者則體現在專利交易不依賴有形載體。同時,由于專利價值的不穩定性、損失性和準確評估的難度,以及專利交易的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專利的顯著附加值,在專利交易的過程中更容易誘發侵權和被侵權,加劇了高難度。以及專利交易過程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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