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是預防或治療或診斷人類和牲畜疾病的物質或制劑。藥物按來源分天然藥物和合成藥物。醫藥也可預防疾病,治療疾病,減少痛苦,增進健康,或增強機體對疾病的抵抗力或幫助診斷疾病的物質。
一是關于醫藥專利申請的領域
一般醫護工作者可以申請的醫藥專利包括:醫療儀器、裝置、醫用材料和試劑,以及其改進技術;西藥/中藥/化合物的藥品本身、制備方法、醫藥用途;診斷試劑或診斷試劑盒;物質的檢測/實驗方法;生物組織工程技術,如生物材料、組織構建方法;生物技術領域,如基因、重組載體等。
但我國專利法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但是,用于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裝置,以及在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中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可被授予專利權。
二是醫藥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問題
根據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這就要求,發明人在申請專利前一定要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具體而言就是,專利申請前不能公開技術方案,在項目研發的過程中,不得對外透露所研究的內容、目的、方向,甚至于課題名稱。
我國專利申請遵循的是“申請在先”的原則,如果發明人在專利申請前,對已經取得的醫學成果通過論文等形式進行發表,就損害了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所以,用于醫藥專利申請的應為:沒有投稿的研究原著;沒有在數據庫發表的博士碩士答辯論文;沒有發表的創新研究結果。
三是醫藥專利申請需注重檢索
通過檢索對專利文獻進行摸底排查,不僅僅可以確保醫藥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還可以充分利用專利信息,為自身的研究提供方向和靈感。
由于醫藥領域的研發周期一般較長,專利申請人應該在申請前再次進行文獻檢索,以確認其他同行或者競爭對手的進展情況,確認自己要申請的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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