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刑法規定的一系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總稱。
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有: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及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緩刑及罰金的適用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公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該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緩刑的適用作出了一定的限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②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③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④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為了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上述司法解釋對罰金適用及罰金數額的計算作出了規定:
①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②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公訴及自訴
侵犯知識產權罪,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提供公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隨著人們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越來越強,越來越多的人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嚴重性。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可以進入八戒知識產權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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