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強制許可的情形,我國現行的著作權立法都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所以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適用。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2、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編,并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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