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轉讓誤區,軟件著作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將軟件著作權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權利轉移給受讓方所有,而由受讓方支付相應轉讓費的一種法律行為。
軟件著作權轉讓誤區一:軟件轉讓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否則無效
現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轉讓著作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故有觀點認為,軟件轉讓如果不簽訂書面合同,則一律無效。
軟件著作權轉讓誤區二:軟件轉讓必須實行登記,否則無效
舊《條例》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凡已經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3個月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該條頒布實施時曾經在實踐中引起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軟件轉讓合同如果在3個月內不予備案,則轉讓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經實際履行的也不影響合同的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軟件轉讓合同雖然沒有備案,但是在軟件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轉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過不能對抗第三人。強調的是:不反對在軟件著作權轉讓時,強調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軟件著作權轉讓誤區三:軟件署名權與其他著作權中署名權一樣不能轉讓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屬于著作人身權的一種,其他著作權環境下的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已經成為共識。
軟件著作權轉讓誤區四:善意受讓盜版軟件不承擔責任
在目前的軟件市場,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況下,購買了盜版軟件的情況。如果是明知軟件為侵權復制品仍然購買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為侵權復制品,仍然使用或銷售該侵權復制品的,應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在內的完全侵權責任,對此理解沒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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