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署名權如何進行轉讓,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那么作品署名權如何進行轉讓?
一、版權轉讓或放棄署名權在違反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情形時應受到嚴格禁止而絕對無效
二、在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考慮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
(一)對于具有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權的轉讓和放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藝術的體現,而藝術性具有難于脫離于個人的個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難獨立創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國版權法第一百零一條中對于視覺藝術作品的定義就排除了雇傭作品。
(二)如果作品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轉讓或放棄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對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創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創作都可以實現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英國的《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精神權利例外的三種作品:計算機軟件、字體的設計和計算機生成的作品。
三、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的效力應考慮行業慣例和文化習慣
四、我國司法實踐也認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轉讓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該條款中的“著作權”包括精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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