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軟件著作權轉讓必須登記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于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
現在軟件著作權轉讓必須登記嗎:
舊《條例》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凡已經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3個月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
該條頒布實施時曾經在實踐中引起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軟件轉讓合同如果在3個月內不予備案,則轉讓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經實際履行的也不影響合同的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軟件轉讓合同雖然沒有備案,但是在軟件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轉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過不能對抗第三人。
現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的規定是,軟件轉讓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強調的是自愿登記原則。所以軟件著作權轉讓實行的是自愿登記原則。
該規定的合理性表現在:
1、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另外從實際情況看,國家進行了幾次的機構改革,原來的軟件轉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已幾經轉換;
2、減輕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負擔,符合入世后政府職能轉變的大的趨勢;
3、避免了司法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因為軟件轉讓合同是否生效而產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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