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如何取證?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一、確認權利歸屬的證據的取證實務
我國對版權采用的是“自動保護”的原則,即只要作品創作完成了,其版權即已產生,不因是否登記而有所差異。要證明版權的歸屬,一般需要一些原始的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版權登記證書,相關中介機構或國家機關出具的證書,版權轉讓的合同,繼承公證書等。只要權利人提出這些證據被法院認定為真實合法的,而對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對此進行反駁,則一般可以確認版權的歸屬。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證據的取證實務
在現實生活中,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
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取證:
第一種是公證取證,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實身份的前提下,從侵權人處現場購買侵權產品,由公證機關進行全程公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故公證不失為一種好的取證方法。
第二種是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現場查封和處理。在訴訟過程中,再向法院請求到有關主管部門調取工作筆錄。
三、證明侵權損失證據的取證實務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目前計算版權侵權損失的依據主要是《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和《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有關支付稿酬的規定以及具體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調取侵權前后的作品銷售數量對比情況、銷售額、再版情況等證據,尤其需要調取的是相關的發票、合同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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