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類型,網絡的國際性、交互性、開放性以及資源共享性為信息的傳播和利用帶來了一場深刻變革,著作權制度也因網絡時代的到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1、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指為各類開放性的網絡提供中介服務的人。最初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給用戶提供接入服務,使之能與互聯網連接的經營者。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將作品上傳到網上供公眾訪問的主體,通常有兩大類:一是指已經申領網絡信息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絡服務經營者,主要從事網絡信息服務;二是傳播作品的網絡用戶,包括各種各樣的組織和個體。
3、網站管理者的侵權行為
網站管理者是負責管理網站內容和秩序的人,擁有網頁或網站的整體內容和形式的著作權。有時網站管理者為編輯網頁專欄篩選和整理材料或用了已發表在網上的相關作品形成匯編作品。
4、網絡使用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使用者即互聯網的終端用戶。網絡使用者侵權目前從技術上來說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權,但從法律角度看,侵權責任的被告還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單位或組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