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署名權可以轉讓,軟件作為一個虛無縹緲的東西,但是本身也有著作人身份權利的象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屬于著作人身權的一種,其他著作權環境下的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已經成為共識。
一、軟件的本質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視為一件“技術產品”。一般與制作者的人身關系聯系不大,消費者注重的是軟件質量與功能;而其他著作權環境下如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則比較注重創作者的身份與作品的關系,其中作者的知名與否對消費者而言很重要,而軟件的作者則不然。
二、其他著作權中如職務作品是強調從事職務創作者享有該著作權中的署名權,而現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職務開發的軟件的著作權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權,開發者個人沒有該軟件著作權的署名權,僅僅享有獲取相應的報酬權。
三、很多軟件的開發是一個系統工程,參與的人員很多,同樣一個軟件可以由多個或不同的作者來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術困難;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個人能夠獨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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