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起名不講究,會被認為具有欺騙性?
根據官網公示,近日北京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提出“中農康必硒”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餞”等第29類商品上,被商標局和原商評委以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為由予以駁回。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訴爭商標并無實際含義,未用以說明商品功能、用途等特點,不具有欺騙性。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包含“硒”字,結合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品原料中含有人體所需的營養元素“硒”,從而對商品的原料等方面產生錯誤認識,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企業為更好地宣傳和推廣產品,有意將對產品的美好愿景融入商標之中,這本身無可厚非。但如本案所提示的,此種凝結在商標上的美好愿景可能因具有欺騙性而碰壁,企業須格外注意。
那么,如何判斷一個標志是否具有欺騙性呢?
“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標志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標志所使用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相,足以使公眾對商品的真相產生錯誤認識。
1、含有欺騙性是指相關公眾因標志而產生的判斷與產品實際不符。企業為了更好的推廣和宣傳產品,常常將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標上,這樣反而容易引起誤解。所以在起名時,既要考慮到產品的實際情況,也需要考慮標志是否含有歧義,或者夸大產品優點、誤導產地等;
2、相關公眾是欺騙性的判斷主體,也就是說即使申請人主觀意愿上并無欺騙,只要標志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就容易構成“帶有欺騙性”的判定。企業在選用商標時,也需從相關公眾的視角出發,判斷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對于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標志,企業要謹慎選用。
3、需要結合標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判斷,即使是同一標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是否帶有欺騙性的結論也不一樣。例如上文中的“中農康必硒”商標,放在第 29 類商品上帶有欺騙性,但如果放在其他與健康、食品等無關的商品類別上,結論也許會有不同??梢?,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是相對于標志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等方面的真相而言的。
企業起名時,要將商標放在具體的情境下分析,可能在不同類別會有不同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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