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會被撤三?
商標的價值在于使用,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標注冊人將其商標進行使用,發揮其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及浪費。因此,商標并非獲準注冊就可以高枕無憂,還要積極地對其進行使用,將其投放到市場中流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因此三年是以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為時間節點(如 2019 年 3 月 6 日),向前數三年(2016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3 月 5 日)。
遇到被他人提出撤三了,按照商標的具體情況、結合所有證據進行分析。但是一般而言,非指定期限內的證據、沒有體現復審商標的證據、自制證據(如照片)、僅在合同中體現復審商標但沒有合同履行證據、僅有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沒有實際使用證據等情形,是不能單獨認定復審商標存在使用的。
如之前有某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其中一個“狼”商標撤銷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認為 E 皮鞋廠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有真實、有效、公開的商業使用,請求撤銷商評委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E 皮鞋廠提交的 2015 年與 L 超市的聯營協議和與 Y 公司、L 超市的供應鏈信息管理服務合作協議中,聯營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在指定期限內,且在協議中體現了復審商標和商品,結合證據四中的發票、證據八中的發票等可以推定 L 超市與 E 皮鞋廠在 2014 年-2017 年均有合作,并認定上述協議已經履行。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總之注冊了商標就要積極的使用它,努力打造屬于自己的品牌,不要被他人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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