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作為世界第一經濟強國 ,商業一直處于領先地位的, 美國的商標也是比較流行轉讓的,因為商標轉讓比商標注冊要快很多,而且非常便捷,但即便如此仍需要了解與商標相關的法規!
美國商標法
“商標”包括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者其組合,由制造者或者商人用以識別其商品,以區別于他人生產或者銷售者。美國商標含意包括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保證商標。商標可以是平面視覺商標,也可以是立體的(三維)視覺商標,也允許音響商標即聽覺商標注冊。
1.申請基礎。
美國對商標專用權的確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一個商標只要投入商業使用,即使沒有注冊,也擁有商標專用權,在發生商標專用權爭議時,美國專利局將裁定商標專用權屬于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則外,下列條件也可成為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基礎:
(1)意向使用,即申請人有打算在美國使用的真實意圖。
(2)原屬國申請。雖然申請人在本國已申請注冊,而尚未獲準注冊,但必須已取得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3)原屬國注冊,即已在本國取得商標注冊證。
2.申請人資格。
無論商標所有人為個人、公司、商號或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商標注冊。凡在美國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業的外國人,可按本國人同等待遇,對其他外國人,一般按對等原則處理。不居住于美國的商標申請人,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禁用條款。
任何用文字、符號或標志,或這些事物的組合作為商標,以區別申請人的產品而不違禁例者,均可予以注冊,但下列內容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含有不道德、欺騙或丑惡的事物,或者含有個人組織、信仰或國家象征進行誹謗或虛偽和它們的關系使之喪失信譽的事務。
(2)含有合眾國或某一州、市或某一外國的旗幟、國徽或其他徽章,或其他仿制品。
(3)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使用在世的某人姓名、肖像或簽字式樣者;或美國某一已故總統的夫人仍健在時,使用該已故總統的姓名、遺像或簽字式樣,而未經總統夫人書面同意者。
(4)近似于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或地人在合眾國已使用而未放棄的商標或商號名稱,可能引起混淆、訛誤或欺騙者。
(5)屬于虛偽、欺騙的對申請人產品和產品地理方面的描述或單純屬于綽號的文字。
美國商標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1、申請轉讓的是一件已經注冊或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連通使用該商標的企業信譽或與該商標使用相關并由該商標所行政的不分商譽一并轉讓;
2、申請轉讓的美國商標中不比包括在商業中與其他商標的使用相關并由其他商標象征的商業信譽,也不必包括在商業中與該企業經營名稱或風格的使用相關并由它們象征的商業信譽;
3、申請轉讓的美國商標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簽署,承認書可以作為轉讓生效的表面成立之證據;當規定的轉讓信息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登記后,該記錄可作為轉讓生效的表面成立之證據;
4、一項美國商標轉讓對以等價有償的形式購買商標并且不知曉前述轉讓的后續購買者無效,除非在轉讓后或后續購買前三個月內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登記了規定的轉讓信息;
5、美國商標轉讓時,美國專利商標局應按專利商標局局長規定的形式保存一份轉讓信息的記錄。
以上是關于美國商標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資訊內容解答到這里,如果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海外商標注冊等更多商標資訊的,歡迎來電或者在線咨詢我們:400-065-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