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
商標在提交申請通過商標局的初步審查后,商標會進入三個月的初審公告期,在這期間任何有關利害關系的公眾可對其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商標異議答辯申請流程
凡事都有一個流程,所謂的按章辦事就是要求我們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辦理相關事宜。商標異議答辯同樣不例外。
1、提交申請后一個月左右,國家商標局發出《商標異議答辯受理通知書》;
2、18個月左右,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異議注冊申請,并發出《商標異議裁定書》;
3、同時,可以在商標局官方網站查詢到異議裁定結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異議裁定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復審,對異議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異議答辯所需資料
1、商標答辯理由書
2、經答辯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提交代理委托書
4、商標使用證據材料 若被異議人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答辯,被異議人可針對商標被異議理由做出針對性反駁,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駁斥商標缺乏顯著性、商標系惡意搶注,全面分析商標構成要素以反駁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等。
商標異議答辯規定時間: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最后一天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一天。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并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以上是關于商標異議答辯的相關內容解答到這里,如果您對于商標注冊這塊有任何疑問的,歡迎來電咨詢我們:400-06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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